东南网-海峡导报5月25日讯 (记者 陈捷/文 邓若胥/图) 因燃气泄漏酿成火灾,蔡女士惨遭毁容。事后她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数十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毁容索赔案。但是蔡女士没有发票,没有送气凭证,仅有一个送气工的通话记录。光凭这个能否索赔数十万元?
燃气泄漏 女居民烧伤
这起火灾发生在2011年8月22日中午,正值煮饭时间。蔡女士刚要打开燃气灶,没想到一点火就引发了一场火灾。
火灾带给蔡女士巨大的伤害,她全身多处被火焰烧伤,67%的皮肤有创伤,包括头部、脸上、脖子和四肢,身上多处脱皮,大部分眉毛和睫毛也被烧没了。经鉴定,她的伤情构成了七级伤残。
经消防认定,起火原因和液化气瓶有关。消防认定中指出,因厨房减压阀与液化气瓶连接处发生泄漏,燃气灶的明火引燃了泄漏的液化气,最终酿成火灾。
看到消防的认定结论后,蔡女士一纸诉状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她要求对方赔偿38万多元。
凭通话记录 能不能索赔?
庭审时,原告方遇到了一个大难题:拿什么证明涉案气瓶是被告的?
蔡女士没有送气凭证,也没有购买燃气瓶的发票。不过,蔡女士的代理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向法庭提供了一个通话记录,就在火灾发生前不久,蔡女士打电话给送气工老李,请对方送燃气。
不过送气工老李回应,仅凭一个通话记录,不能证明那瓶涉案气瓶是他送的。
被告的燃气公司也反驳说,蔡女士没有拨打燃气公司电话,直接找送气工,发生事故就和燃气公司无关了。该公司还认为,瓶子是他们公司的,但是说不定气瓶里装的是“黑气”。因此,不能认定是燃气公司的责任。
法官说法:通话记录怎么当证据?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定燃气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蔡女士24万多元。
法官说,蔡女士与送气工老李的通话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虽然此次通话时间只有几十秒,无法证明通话内容。但是,法官认为,蔡女士和该送气工并非亲戚或朋友关系,平时也没有通话的记录。结合老李的职业身份和案发时蔡女士家中的液化气瓶,法庭认定涉案气瓶就是老李送的。
本案中,老李持有燃气公司的《上岗证》,他虽然没有和燃气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也是一种“默示的雇佣关系”。所以,燃气公司就要对老李提供的液化气瓶承担责任。
不过,法官指出,蔡女士自己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气瓶在她家放了有20天,她没有发现泄漏的问题。而且,她没有拨打燃气公司服务热线,而是直接与送气工联系,自己也存在过错,所以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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