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周珂
核心提示
“十二五”期间,广西将规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共计90万套。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各个地方在选址、建设上存在差别。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该《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性住房的选址、绿地停车位、配套设施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选址】
保障性住房不能又远又偏
保障性住房选址偏远的问题,一直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被许多申请户抱怨的问题之一。住保障性住房的居民都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是居住在偏远地区,他们的日常生活会十分不便。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邻近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县城的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在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通达处。同时,周边应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
【配套】
800米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对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说,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齐全非常重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应设置有相应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建设和投入使用。
在条件允许下应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
此外,保障性住房应保证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具有一个以上公园或开放空间等公共场所。小区内应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足够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面积】
廉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在建筑面积上能满足申请户居住即可。《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不得少于80%。
【停车位】
廉租房小区只设非机动车停车位
虽说是保障性住房,但是在环境和停车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绿地率要达到30%(含)以上,旧城改造方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达到25%(含)以上。在停车位方面,廉租住房不设置住户机动车停车位,可设置公共访客机动车停车位,但需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公共租赁住房每10户设3个机动车位,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每1000平方米设8个停车位。
【设计】
应配套一定量的无障碍住房
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人群中,有部分家庭有残疾人;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应建设适量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住房,廉租房套数比例应不少于总套数的10%,其它类型保障性住房套数比例不宜少于总套数3%。无障碍住房的布置应符合进出方便的原则。无电梯住宅应将其设置在首层,有电梯的住宅应将其设置在低楼层。
【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实行逐套验收
保障性住房面向人群特殊,质量更要严格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交付验收工作,应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参加相关专业设备及设施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
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主要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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