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蜀山新村碎尸案”:王继伦自称过失杀人
2012年05月25日15:25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袁星红
昨天上午9点,省城“蜀山新村碎尸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被告人王继伦陈述上诉理由时称自己是过失杀人。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今年4月6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蜀山新村碎尸案”作出一审判决: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290.5元。当庭王继伦表示不上诉。宣判后不久,王继伦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日庭审中,在法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王继伦申请坐下。随后,王继伦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我不是故意杀人的,我是过失杀人。她喊叫的时候,我是想阻止她喊叫,于是就把她掐死了。没想到掐还能掐死人。”
王继伦的辩护律师在代其陈述上诉理由时也称:在该案中,王继伦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只是害怕丑行暴露,才做出了捂嘴的动作,主观上不想杀死被害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王继伦被抓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罪行,也同意赔偿;其年龄超过60岁,属老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一审判决对王继伦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庭能够给王继伦一个重生的机会。
针对王继伦的上诉理由,公诉人反驳称: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纠纷发生争执和打斗,也没有除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有过错;王继伦虽年龄较大,但不属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举证过程中,王继伦的辩护律师举了几份新证据:案发当天,王继伦有掐颈、捂嘴的行为,并多次对被害人进行人工呼吸,后也没有外逃;证人证言表明当时有吵架、打架的声音;被害人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她父亲对她不管不问,被害人曾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同时还出具了两份说明来证明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有长期的电话、短信联系,有点暧昧。公诉人回应称,王继伦表示自己失手掐死人,以及为被害人做过人工呼吸都没有别的证据可以证实,属于孤证。“王继伦抛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一审量刑准确适当,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提出自己的二审量刑建议。
庭审进行期间,被害人陈某的父亲在两名法警的带领下,进入庭审现场,来到法庭最后一排坐下。
最后陈述时,王继伦表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过失,不是故意,法院怎么判决自己都能接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记者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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