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到学校给孩子们讲解法律知识 图 CFP |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呈现出犯罪低龄化趋势,暴力性犯罪倾向突出,团伙性犯罪日趋增多,而其犯罪常常表现为主观恶性不深,临时犯意居多,大多具有模仿性、盲从性等特征。
如何有效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关护”体系,并为此提供制度保障?钱翊梁等10位市人大代表就此提出立法案。
未成年人犯罪年均增速快
近年来,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年均增速达20%以上。市检察机关对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预判显示
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将稳中有升。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下降与14-18周岁未成年人人口基数的自然下降有一定关系,随着下一波生育高峰的到来和来沪未成年人的大量导入,14-18周岁年龄段的人口基数将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会有所反弹。
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将依然突出。上海作为外来人口导入型城市,来沪未成年人的数量和比重仍将上升,而这一特殊群体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谋生技能缺乏、归属感不足、易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等易导致违法犯罪的因素,故仍将是上海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和智能化倾向将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经济条件决定了其犯罪仍将以侵犯财产权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但随着未成年人生长发育期提前、影视大片和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以及高科技产品的普及,未成年人采用成人化、智能化犯罪手段的可能性在加大。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难以全面承担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外帮教。其中,涉罪来沪未成年人比重持续上升,从2001年的30.7%逐年提高到了2011年的81.7%,以户籍为依据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不能为其落实社会帮教,检察机关不得不将一些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批捕并起诉至法院判处监禁刑。这造成“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无法贯彻,“少捕慎诉,寓教于审”的特殊司法处理难以落实,“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导致矫治难度与重犯可能性增加。
1152名未成年人受“观护”
为此,2004年本市提出了“办案专业化与帮教社会化相结合”,要求各级未检部门立足职能,主动延伸工作触角,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化的帮教矫正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处遇和教育挽救提供支持保障。至2010年初,全市各区、县均建立了社会观护体系,共设立观护总站17个,观护点215个,观护基地58个。
在整个“关护体系”的构建中,“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是来沪涉罪未成年人中的主要群体,受到重点关注。这个群体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难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关护体系”便将其纳入特殊观护基地,由基地负责人或帮教人员担任保证人,或适用监视居住,这些措施为顺利落实非羁押措施和社会帮教矫正扫清了障碍。同时,特殊观护基地还积极为生活无着、谋生手段欠缺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条件和知识学习、劳动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畅通回归社会的渠道。目前,纳入观护体系帮教的1152名未成年人中,无一人妨碍诉讼,99.2%的人未重新违法犯罪,近90%的人复学、就业,顺利回归社会。
有效做法纳入地方立法
与“社会关护”相关的是,本市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司法理念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尽量作非犯罪化处理,避免定罪而带来的“阴影”,确保顺利回归社会。
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不起诉。未成年人不诉率从2007年的3.0%提高到2011年的7.7%,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则从2.6%下降到0.7%。
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防止因羁押期间受到“交叉感染”而增加教育挽救的难度。本市未成年人的不捕率从2007年的8.4%提高到2011年的15%,未成年人的直诉率则从19.5%提高到33.9%。
对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起诉时尽量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从2007年的19.5%提高到了2011年的32%。
目前,制定《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之有效的做法,将纳入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
本报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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