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公开审理重刑犯减刑案
新华网昆明5月27日电(记者王研)作为“阳光司法工程”的举措之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近日在云南省第三监狱开庭审理了5名被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1年4月云南省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明确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也以开庭审理为主。目的是促进此类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
当天有近百名服刑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罪犯张某某2007年8月入监,因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于同年9月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执行期间,他各项表现良好,共获得5次表扬并被评为2011届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建议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检察机关认为,按规定有漏罪情形的罪犯减刑需服刑4年、获5个表扬,这一条件已经满足,考虑到漏罪为张某某自首后发现等原因,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判:张某某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当天还有四名因运输毒品、盗窃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庭审后获得了减刑。法官就减刑、假释审判业务工作进行了介绍,并就案件裁判结果进行了释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云南省两级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多、由云南省高院审理的重刑犯减刑案件数量多等特点。一位参加旁听的政协委员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高墙之内是人们平时很少关注到的一个地方,以前减刑案件都是书面审理,如今的公开开庭意义重大,有利于司法的透明、公正,也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
作者: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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