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实习生 易旭
45岁的山东人孔春雷忍不住在法庭上爆了几句粗口,但随后被法官制止了。此时距其妹妹孔祥兰手术后死亡已有7年之久。
7年前的春天里,一次三叉神经痛手术,改变了孔春雷及其妹夫郑军两个家庭的生活轨迹,由此引发的诉讼,至今尚未平息。5月23日,这一医疗纠纷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案件的焦点在于,两次鉴定均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院是否应该对非医疗事故负责?
事发
手术后四个月死亡
1996年,25岁的山东定陶人郑军与老乡孔祥兰喜结连理。婚后,孔祥兰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生下一女、一子。2005年,夫妻俩来到广东中山工作,其间,孔祥兰所患的三叉神经痛偶有发作。2005年3月,孔祥兰再次发病,通过熟人介绍,郑军将她送往广州南方医院治疗。
病历等相关资料显示,孔祥兰因反复发作性右侧颌面部剧痛两年,影响谈话及进食,2005年3月入住南方医院被诊断为三叉神经痛。经检查,“认为手术治疗指征正确,且无手术禁忌症,告知家属手术情况及风险,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
3月18日中午2时30分,手术“操作顺利”,当晚6时多,孔祥兰“神志仍清醒”。次日早上8时30分,孔祥兰出现“神志差、呼之不应”的症状,9时10分经头颅CT检查后,于10时10分紧急进行开颅减压手术。
病历资料记载,“术后患者自主呼吸停止,经反复使用呼吸兴奋剂等对症处理未见恢复,即采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其间,使用大量药物及各种方法综合治疗,并经多次全科讨论和院内会诊及对症治疗后,患者仍处于深昏迷状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共139天。”
2005年8月6日晚,孔祥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35岁。
争议
病历有没有被篡改
因对治疗过程不满及存疑,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郑军等死者家属将南方医院告上了法庭。
郑军在诉状中写道,孔祥兰所患三叉神经痛并非不治之症,但院方不负责任,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在第一次手术后,医院不仅没有将患者送往ICU观察,而且还把病人交给没有医生资格的人诊治”,“值班医生尹某的执业地不是南方医院,属于非法行医”。
令郑军感到不满的还有病历,“医院提供给医学会的病历存在多处篡改”。他说,本案提交法院的病历有3个版本,且3个版本病历记录的内容、版式均不同,其中医院提交的病历原件中病程记录第67页“死亡小结”与医院复印给患者家属的“死亡小结”排列位置和版式完全不同。
对此,医院答辩称,患者家属手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院方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对于病历,医院的住院病人采用电子病历记录病情,医生、护士在病历归档前,按照医疗、护理文书书写、检审、归档的要求,对某些打印质量差、文字不清的页面按原始内容进行重新打印、手工签名、补签名,以完善病历,这恰是医护人员遵循医疗工作常规的表现,孔祥兰病历的所谓“原件版”和“复印版”,实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排版形式不同”。
院方指出,南方医院是综合性教学医院,可以接收各专业医生进修学习和工作。院方提供了尹某的医师职业证书、进修学习证书和南方医院的学籍登记卡,说明尹某是进修学习的医生。
院方多次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实,孔祥兰治疗后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
不属事故但有缺陷
事发当年11月,受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医学会7人专家组就孔祥兰之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并于2006年1月5日给出了鉴定结论。专家组认为,院方对患者三叉神经痛的诊断正确,麻醉及手术过程按医疗规定程序进行,患者手术后产生了并发症。专家组还认为,没有发现院方的医疗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规范或处理常规,没有医疗过失行为,患方所诉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专家组同时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术后当天对病情的观察欠细致、患者手术后最好放在ICU观察治疗。
对这一鉴定结论,郑军等家属表示不信服。随后,广州市卫生局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06年6月21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鉴定,也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该鉴定同时指出了医院存在的不足:“观察不够细致,病人在手术后出现明显的头痛和呕吐后,应想到颅压增高的可能性,如及时CT检查可能会有帮助;在减压手术中减压不够充分,如打开环椎,效果可能会好一些。”
一审
“严重过失”担责七成
2011年8月6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病历的真实性问题,法院称,郑军等家属虽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不申请文检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此之下,医院提交的病案材料可以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
法院指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确认,国内外迄今尚不能完全避免三叉神经减压手术后死亡。但即使手术后存在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也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绝对免责的事由。在判断医方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还应看其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根据判决书,患者在三叉神经减压手术后,院方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因此,院方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院方对孔祥兰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死者家属63.959121万元。
但郑军及院方在判决后都提起了上诉,今年5月23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法庭上,医院称,鉴定结果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该院在患者病情恶化后也采取了系列抢救措施,一审判决称“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失”认定错误;郑军等家属则认为,孔祥兰死亡完全由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医院应担责100%,一审认定的责任太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赔164万余元。双方就此又争论起来……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专家观点
有过失但非医疗事故
医院也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分析,医疗事故的主要特点是损害的发生必须全部由医方的行为造成,且其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起非决定性作用时,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损害行为的产生往往是由医患双方诸多因素共同产生的,医院对自身过失但并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行为应否担责,相关法律规定有相悖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与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原则相悖。《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即是说,尽管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其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在主观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实行举证倒置。为此,对于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也应积极申请医疗鉴定,及时搜集证据,努力避免因搜集证据不及时而承担无谓的赔偿责任。
董柳、易旭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