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尹辉
阳春市法院查封被告三块估价4200万元的土地
阳春市检察院发函认为其违法,向其提出纠正
法院则认为检察院此举无法律依据
核心提示
昨日,是阳春市人民法院答复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最后期限。
一个月前,阳春市检察院将一纸函件发往同级的阳春市法院,要求对方纠正违法行为。
在这份编号为“春检民纠字(2012)1号”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里,阳春市检察院认为阳春市法院作出的一项民事裁定违法超标的查封且担保物价值不明,“特向你院提出纠正,并请将纠正的结果30天内通知我院。”落款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
“还没有答复,没这么快。”昨日,阳春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铭告诉新快报记者,该院审委会还在讨论该如何答复。他说,这是个新问题,他们可能要向最高院请示后再做决定。
“我当法官20多年,这还是第一次碰到。”陈铭说,这是该院第一次接到同级检察院发来的涉及民事案件的《纠正违法通知书》。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案件,为何会惹得检察院和法院“大动干戈”?记者近日赴阳江进行了调查。
建筑业老板卷入千万债款纠纷数千万土地查封至今
引起这起案件的,是三块位于阳春市春城河西迎宾大道旁的土地。目前,这些土地都登记在阳春市建筑业老板林善雄的名下。
然而,由于这些年土地价值的飙升,一些曾经与这些土地扯上关系的人都在通过打官司争夺着这块“肥肉”。
在2004年前,这三块土地使用权属于阳江市大河水库管理局。2004年6月,以孙超为法定代表人、陈明扬为总经理的阳春市科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荻公司)通过拍卖拍下这五块土地。
但由于科荻公司随后未能足额支付购地款,大河水库管理局将债权转让给阳春建筑业老板林善雄。随后,科荻公司与林善雄就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一审、二审林善雄均胜诉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然而,2007年11月19日,孙彪(孙超之弟)一纸诉状将林善雄告到阳江市中院,请求判令陈明扬夫妇、林善雄夫妇共同向其偿还借款13464720元和利息8838315元。
孙彪的理由是,林善雄曾写下过一份“承诺书”,承诺由其个人向孙超(孙彪胞哥)偿还13464720元及利息。
按孙彪的说法,这笔债务原本是陈明扬欠孙超的,由于此前陈明扬在这三块土地上已进行了“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修筑了道路和部分建筑物业,林善雄在打官司取得这三块土地的使用权后,为了能顺利地对这几块土地进行开发,经与陈明扬协商后,林善雄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代陈明扬向孙超偿还这笔钱。由于孙超其后将这笔债权转让给其胞弟孙彪,于是孙彪作为原告向法院向林善雄提起诉讼。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承诺书”和2000多万元的“债务”,林善雄说,他当时就如闻晴天霹雳,“为了900多万元的土地,我怎么会承诺偿还2000多万元的债务?”他说,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定”的2007年3月18日之时和之前,他根本就不认识孙超,他和孙超第一次经人介绍见面是在2007年7月中旬,地点是阳春市春城华厦酒店,见面时间不到10分钟。
随即,孙彪申请诉讼保全,阳江市中院在孙彪未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查封、冻结林善雄名下七块面积达数十亩土地和房产,仅七块土地的估价就逾7000万元。
全新的造假手法:一份变造的承诺书整张纸擦刮后重新打印新内容
显然,这份“承诺书”成了该案最关键的证据。
一审期间,阳春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林善雄的签名是其亲笔所签,指印也是其捺印所留。
阳江市中院随后还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第四次鉴定,该中心检验出《承诺书》存在裁剪、对接、撕扯、污染、裱糊、印油成分不一等诸多瑕疵,但他们的鉴定结论仍然是:没有发现变造痕迹。
2010年9月,阳江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善雄败诉。林善雄随后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二审期间,数位阳江籍省人大代表上书广东省高院,希望能重新鉴定这份关键证据。
中国刑事技术协会特邀委员、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文检科科长方邡出具的《专家意见函》也认为,《承诺书》系通过整体擦刮后再重新打印而形成,系变造文书。
与之相印证的是,在2008年6月24日阳春市公安局的一份笔录中,证人阮仙说,他曾听孙超讲过要伪造几份材料,将林善雄等人的签名、指印等用电脑技术伪造到一些假材料上,再与他们打官司。孙超还告诉他,他将在茂名制造这些假材料,“做的比较逼真要3000元一份,差一点的也要800元一份。”
最终,广东省高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明确指出,《承诺书》系将落款处有“林善雄”真实签名及指印的原文件上的激光打印的印刷体文字擦刮(擦磨)掉之后,再重新打印现文件主体内容等文字,并以红色印迹污染、裱糊外层纸张而形成的变造文书。
今年4月1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认定,《承诺书》所证明的所谓孙超的债权是虚假的,孙彪请求林善雄夫妇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此,这份伪造的承诺书大白于天下。不过,据记者了解,尽管林善雄胜诉,但那些查封的土地至今未予解封。
检察院向法院发
《纠正违法通知书》
一波未平,一波再起。未解封的土地再次陷入查封的境地,而且还引起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争议。
这次对林善雄提起诉讼的是蔡国珠和陈学亮。蔡国珠曾于2006年5月与林善雄签订过这三块土地的转让合同书,但没有付款。陈学亮则与蔡国珠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蔡国珠将其因《土地转让合同书》对林善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陈学亮。
今年1月11日,蔡国珠、陈学亮在阳春市法院状告林善雄土地转让合同违约,要求林善雄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8746000元。而此前,陈学亮也单独向阳春市法院起诉林善雄,但二审后败诉。
因为他们的起诉,阳春市法院在1月19日作出裁定,对林善雄名下的这三块土地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3月29日,林善雄向阳春市检察院提交申诉,要求检察院对法院的违法查封行为实施检察监督。
4月28日,阳春市检察院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认为查封的林善雄的三块土地使用权共值4204.16万元,查封物价值超过标的。其次,法院没有对查封担保物(一套房产和一台大众波罗汽车)进行估价,致担保物价值不明。
“特向你院提出纠正,并请将纠正结果30天内通知我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最后说。
“后来他们又给我们发了一封《检察建议书》。”阳春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铭说,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相比,“这份建议书的措辞没那么严厉了。”他说,检察院一般都是抗诉或者发检察建议书,很少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他说,自己当法官20多年,这还是头一回遇到检察院就民事案件向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他介绍,检察院就民事案件向同级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没有法律依据。
陈铭说,该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正在讨论如何答复检察院,“具体答复还没出来,初步意见也不方便透露,如果有可能,会向最高院请示如何答复。”
记者在阳春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确实先后向阳春市法院发出过《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认为,就本案而言,阳江市中院及阳春市法院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未提供足额担保查封等情形,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认为,阳春市检察院对阳春市法院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并无不妥,对于法院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根据情节之轻重有权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法定方式要求审判人员予以纠正。
他认为,值得关注的是,孙超变造《承诺书》的行为,涉嫌触犯妨害作证罪或诈骗罪,法院和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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