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克伟
晨报讯 根据劳保部、全总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于2007年7月曾制订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上海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
谈育明指出,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市总工会要求,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按照上海现有政策规定,如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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