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室标注371型号,发动机却是336型号
中广网霍林郭勒5月30日消息(记者陈振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中国之声报道了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的50多车主,在去年购买了165辆由重汽集团生产的矿用车,但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陆续出现了发动机支架断裂、液压传动系统故障、轮胎变形等问题,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工作,给车主带来千万元的损失。
车辆发动机被指偷梁换柱 实为淘汰品 令车主惊讶的是,他们所购车辆的车门处标识的发动机型号为371型,而实际装配的却是336型发动机,336型发动机属于国二排放标准,这一标准早在2008年就已经被政府明令淘汰。车主们怀疑,生产厂家将已经报废淘汰的发动机卖给了他们。
车主:336属于国二的,就是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我们车上装的正好是这种发动机,也就是国二发动机。
记者:那你这个371型号是在哪里看到的?
车主:就在我们的车门上打着的,它那个车门上写着的是371。他这个行为实属说就是诈骗。371的发动机的马力比336的发动机可大多了。
165台问题车大多停工 经济损失达千万 从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车主介绍说,这一年里,165台问题车辆大多处于停工状态,无法正常工作,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车主:一天活都干不了。比如我今天干一天活干八个小时,明天我就必须到修理厂去修车。用第一天赚来的钱用到我第二天去修车还不够,我自己还得再从兜里往外拿钱。这么算,你说这个车咱们能开吗?打死也不能开啊。不仅不赚钱,还得往里赔钱。
除了发动机,车辆轮胎也被检测部门证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车主们找到经销商讨要说法,而经销商则将问题推到了厂家。于是,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生产厂家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公司终于和车主代表坐到了谈判桌上,开始协商解决方法。
消费者维权遭遇举证难 近年来,无论是运营车辆还是私家车,国内的汽车消费者与生产企业的质量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消费者在纠纷中该如何走好合法维权之路呢?消费者维权现状的背后又暴露出我国汽车行业管理的哪些弊病?
中国汽车报社社长李庆文认为,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不是特别畅通,而其中的瓶颈就是,当消费者提出索赔要求时举证难的问题。
李庆文:他不是说他影响他使用吗?那就得举证。但举证就难了,很多消费者他不可能当时都记载,到了法庭或消协需要你的证据的时候,就拿不出详实有力的能够支持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难就难在这儿了。
暴露出我国汽车行业管理弊病 李庆文社长认为,如果深究造成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根源,我国的汽车质量管理制度是主要原因之一。
李庆文:他说他有工信部公告,我这产品是合格的,我是按照公告生产的。那法庭一裁决,企业有依据,而消费者依据很少,另外汽车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的约束力又模糊、抽象化、不具体,没法操作。
李庆文分析说,要想根本改变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纠纷中的弱势地位,必须从体制入手,放弃目前汽车生产的报批公告制,改由市场调节。
李庆文:你比如说济南重汽生产车辆,要根据国家法规公布的,要什么样的发动机,什么排放的,什么配备的轮胎,这都有规定。规定完了之后,你自己去生产去吧,生产完了之后你卖给消费者如果出现问题,那么政府就可以出来,说你(车企)没按我的标准生产,你这是个错误,坚决地罚你,我要整治你,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作者:陈振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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