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对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邓永明介绍了经过去年初审后,草案中地沟油的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再利用等广受关注内容的修改过程。
细化发展循环经济措施
邓永明介绍,2011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多部门,对草案逐条进行了研究和反复修改。
原草案共8章75条,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30条移植上位法的规定,合并了部分条款,同时增加了5条。修改时,特别对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进行细化和补充,对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等重点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修改后的草案共8章47条。
建立“地沟油”再利用体系
原草案第五十二条对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废料的利用和管理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后,认为将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再生油用作提炼生物柴油、制作肥料,是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的有效措施。
因此,这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推广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生物柴油和制作肥料等。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再生油用于食品加工。
加强废水循环利用
原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雨水、城市再生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和使用。
这条现修改为:鼓励企业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水资源。鼓励和支持废水循环利用。工业用水可以采取单位独立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也可以采取集中连片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再生水回用管网设施,节水设施、回收设施和回用管网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使用。
财政补贴循环经济项目
原草案第六章“激励机制和措施”对发展循环经济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作了规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示范工程、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循环经济项目建设。鼓励利用境外资本和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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