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卖淫嫖娼不再劳教 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2012年05月30日16: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殿学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潘若辰 发自北京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一些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对《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的修改中,取消了劳动教养的处罚规定,但仍然保留着收容教育的处罚,对卖淫嫖娼最高处罚是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年,并且决定和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
南都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收容教育由警方决定,而一些地方警方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差距很大。对此,法律学者建议对收容教育的执法进行规范,并有律师建议取消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
卖淫嫖娼不劳教仍可收容教育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之前对一些卖淫嫖娼行为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由警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就是指的劳动教养。
去年11月,重庆人大常委会将此条款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息传出后,不少网友在论坛上发言,称重庆卖淫嫖娼取消了劳动教养,只拘留和罚款。
但南都记者发现,《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尚不够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规定,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收容教育比劳教更随意
对卖淫嫖娼进行收容教育的依据是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而国务院的规定则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各地警方对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执法标准不一,甚至差距较大。
山东一名基层民警介绍说,在山东,有些城市对卖淫嫖娼的男方,一般是治安拘留加罚款,而对女方则第一次收容教育,第二次劳动教养。而北京警方则处理较为严格,不管男方女方,都是第一次收容教育,第二次劳动教养。而重庆警方一般不会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劳动教养。
南都记者还发现,相对于劳动教养的处理和执行,收容教育要随意得多。劳动教养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交由司法部门执行,而收容教育只需警方决定即可。
律师建议取消收容教育规定
目前我国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可予以收容劳教。其中前两者是法律,后两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对南都记者说,根据《立法法》,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来规定。所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的规定,都涉嫌违反《立法法》。而且,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的期限都长达数年,比较轻刑罚的有期徒刑还重。
焦洪昌说,虽然国务院关于收容教育的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该授权在《立法法》制定之前,《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不能授权,所以这个授权是应该收回的。
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表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取消对卖淫嫖娼的劳动教养是有进步意义的,但仍保留收容教育,并且规定含糊,说明进步得还不彻底。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均是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予以取消。
焦洪昌还表示,在收容教育废除之前,应该由公安部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使各地处罚大致平等,不然同一个国家的公民,在不同地方的行政处罚不同,未必是一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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