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变身“草案修改稿”,于29日第二次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两个月的再修改,草案修改稿不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过多的责任和处罚,将原本的5项处罚条款降为了一条,并降低了处罚金额。同时,对原草案中没有突显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一审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条款过多、“以罚代管”,草案修改稿听取了这些意见,删除了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减少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过多的责任和处罚,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行为,修改为以改正为主,处罚为次,并降低了罚款的额度。
同时,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草案修改稿对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额度,“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监督,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等违法情形追究责任。(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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