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残疾人朱明建的努力使得外地残疾人在珠海可免费乘坐公交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黄裕东)珠海公交歧视残疾人一案昨天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调解结案,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公交公司)承担250元诉讼费,并补偿3000元给原告,公交巴士公司已经下发通知,凡是在珠海市的残疾人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都可以免费乘坐公交。原告朱明建对结果比较满意,认为珠海公交公司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让外地残疾人和本地残疾人一律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交,已经达到诉讼目的。
朱明建是河源市和平县贝墩镇慎行村人,有语言障碍,为二级残疾。他曾因先后起诉广州珍宝公交公司、地铁公司和东莞公交公司并获得赔偿,为残疾人争取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权益,被誉为“残疾斗士”。
坐公交没优惠提告
2011年11月2日上午,朱明建乘坐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车牌为粤C14069的68路公交车,欲从珠海国际赛车场公交站到经济港公交站。上车后司机说刷卡,朱明建出示了残疾人证。司机说这个没有用,按照公司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并要求朱明建下去。无奈之下,朱明建投了两元纸币,坐到了目的地经济港,并索要了车票。
2011年11月30日朱明建将珠海公交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1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一次公开审理。朱明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珠海公交公司不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办事,歧视非珠海籍的外地残疾人,要求被告返还车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朱明建说,珠海公交公司对非珠海户籍的外地残疾人不能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作法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明显不符。珠海公交公司对非珠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区别对待,是对非珠海户籍外地残疾人的歧视。这种作法不仅违法,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乘车优惠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争的是残疾人待遇
朱明建说,起诉不是目的,他是希望能够以此推动《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规定的优惠乘车政策在珠海落实,希望通过此举促使珠海尽快修改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以及其他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规不符的规定,保证所有在珠海生活的残疾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优惠。
在诉讼期间,朱明建向珠海市政府寄了一份百人联合签名的《致珠海市政府关于执行残疾人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律规定》的建议信。
长期忍受肢体伤痛和具有语言障碍的朱明建认为,珠海公交公司对其乘车不予优惠的行为已是违法,而公交司机在无理拒绝他优惠乘车的要求时,对他轻蔑、责问的行为更是损害了残疾人的尊严,客观上也使更多残疾人被迫放弃了优惠乘车的权利,导致更多的残疾人无法真正的享受到平等出行的权利。
“面对司机的责骂,生活的艰辛,不知道你们作为非残疾人能不能理解这种隐痛?”朱明建说:“作为一个残疾人,我状告广州珍宝巴士、广州地铁,东莞公交,河源公交时,有人说我很傻,仅仅几块钱的车费,何必呢?但是只有我知道我争的不是几块钱的车费,而是社会对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理解和支持。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城市运营机构有责任给予残疾人优惠的法律义务,如果不落实还要法律做什么?”
免费坐车有法依据
据了解,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2条、第18条规定,不管户籍是否在广东省,都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56条规定: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另外,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粤府法【2010】第27号》文件要求各地级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要做到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待遇。
朱明建的努力获得了回报,不久前,经珠海市交通局、公交集团、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有关部门请示,珠海市政府已批准同意取消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外地残疾人和本地残疾人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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