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郑松波
核心提示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见不鲜。于是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接待日上,省人大代表、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姚继周透露,他们正在起草《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争取尽早让英雄们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褒奖。
[事件]
公安厅起草法规
保护见义勇为者
本报5月29日A08版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5月27日晚,在林州打工的汽修工吴某晕倒在化粪池里,他的老板岳庆芳将他救出后也晕倒在化粪池里,邻居郑军亮下去相救也晕倒,最后虽经郑军亮的哥哥郑海军和民警、消防官兵相救,但吴某、岳庆芳和郑军亮还是离开了人世。
按说,岳庆芳、郑军亮、郑海军三人都是在救人,但若要硬套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他们的行为还真够不上“见义勇为”的标准。
对此,姚继周昨日表示,近年来,一些见义勇为的人“好心没有好报”的事情经常见诸报端。不仅影响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导致好人难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目前省公安厅正在起草《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待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审议。希望省人大能够加快推进此项立法工作,使见义勇为的好心人受到保护。
其实,早在今年1月省两会期间,刘明亮等11名省人大代表就联合提出《关于出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建议》。建议提出,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报、调查、鉴定、评议、表彰、奖励、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步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条例要明确以下内容:见义勇为的概念,认定的条件、机构和程序;具体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奖励的条件、标准和内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待遇及受益对象;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经费来源及保障;相关的法律责任。
[说法] 应解决定义、保障、奖惩三大问题
省人大代表蔡德龙:随着时代变迁,《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范围显然太过狭窄。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到化粪池中救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见义勇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他的比如义务救火、溺水救助、重大交通事故的救助、对深处危险境地的他人进行救助,都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就是说,今后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扩大范围。
河南省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我省在制定条例草案的时候,首先应对“见义勇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其次,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的保障。不仅要保障见义勇为者个人,也要保护其家人和亲属,尤其是父母、配偶、子女等。制度设计要把社会各个层面、各类组织都考虑进去,形成全社会都支持见义勇为的大格局。最后,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从制度上对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严重行为进行惩处,这首先要从党员、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不仅要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还要从经济上、行为规范上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追究其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诬陷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经查实者,可要求其公开道歉,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1998年2月23日颁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还规定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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