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袁硕望 记者 段佳) 5月28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审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栗某因用鸟铳打伤与妻子有染的第三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栗某持鸟铳打猎回家,在自己的卧室内发现本组村民李某与自己的妻子鄝某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于是用鸟铳对着李某的头部开了1枪,当场打中了李某的面部。在李某中枪冲出卧室后,被告人栗某用所持鸟铳的枪柄击打鄝某某的头部后侧一下,鸟铳断裂了,随后被告人栗某又追了出来,看见李某倒在自家门口前水沟处,以为李某死亡,于是向自己所在的村支部书记投案。李某后被本组村民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鄝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栗某所持有的鸟铳是自己为打猎而在十几年前自制的,但一直没有办理持枪证。被告人栗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5万元,并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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