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倪中月)女儿上船探望好友,不料竟溺水身亡,王某夫妇将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告上法庭,要求对爱女之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调解,王某夫妇获赔24万元。
2006年12月,王某的女儿王兰登上“盛达09”货轮探望好友徐某。当货轮行驶至长江扬中水域时,两人不知何故双双落水失踪。2010年,经当地法院判决宣告王兰死亡。事发时,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系“盛达09”轮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上海长航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系“盛达09”轮的实际经营人,王某多次与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今年4月,王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赔偿38万余元。
两家公司认为,王兰并非“盛达09”货轮船员,与他们不存在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王兰上船的真正原因系私会船员徐某,两人因感情纠葛发生激烈争吵后王兰跳江,徐某随后跳入江中救王兰,最终导致两人失踪。王某的死亡系自杀行为,他们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两家公司辩称王兰系自杀落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认定为意外死亡;两家公司分别系“盛达09”货轮的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不管王兰与船方是否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他们均应对在船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公司分别向夫妇两人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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