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浙江永康嫖宿女生案、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幼案……近年来,一系列类似案件让人愤懑不已。年幼女学生是我们祖国的花朵,她们应该有着更加美好的前途和未来。但是,她们的单纯、她们的幼稚、她们对社会毫无防范的心理却让她们在懵懂中失去贞洁,惨遭蹂躏,在幼小的心灵烙下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
这让人们不禁深深思考,这些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如何给遭受创伤的女学生心灵抚慰?怎样才能为她们在成长的道路上撑起一把保护伞?
第三百六十条: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象:女生被性侵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一:为了给他人找处女冲晦气,10个被告人以欺骗、金钱引诱、恐吓等手段,将南阳市某学校未成年女学生王某骗至新野县某宾馆,强迫介绍给他人卖淫。
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小梦等10人分别以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窝藏罪(找处女冲晦气的赵某犯强奸罪),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
案例二:在浙江省丽水市,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陈某为满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为目标,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单纯、心智发育不全等身心弱点,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强奸丽水一中学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最终被判死刑。
案例三: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在贵州省习水县,一名未成年女孩在社会青年袁某的威胁、恐吓、诱骗下逼迫卖淫,有5名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司法人员、教师、县人大代表等)涉案。据报道,5名公职人员中不止1人曾多次嫖宿幼女。最终案件主犯袁某以强迫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7至14年有期徒刑。
案例四:2011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的价格寻找个私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等充当嫖客,从中获利。其中一名涉案人员是浙江省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有媒体报道称,未成年女学生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屡屡发生,其原因可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隐私,家长没有选择报案,致使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办案难在何处?1.要有基本事实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2.事发后,很多家长怕扩大影响,选择了私了3.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证言4.孩子基本都没证据意识
在浙江省丽水嫖宿幼女案中,从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陈某通过吕某诱带女同学等方式,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实施作案,陈某每次都支付吕某一定的费用。
在贵州习水案中,我们也能了解到,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全部归刘某、袁某所有。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
纵观这一系列的糟蹋未成年女学生案件,其实都不是一个看似简单孤立的事件,背后都有一条相互关联的链条。有无良需求,就有为了利益而泯灭了人性的卖淫组织者,正是这些中间人的为虎作伥,才使得犯罪人员能够得逞。
“出现这种事情是我们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从这些案例来看,涉案人员有很多是政府的官员,都是有身份、有地位或者是有钱的企业主、商人,“道德与廉耻,良心与责任是对一个人的最低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起码保障,而这些人把这些全忘了,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容忍。”
对于此类事件的原因,张建成分析,在当今社会,一些人信仰缺失,经济上富有之后,就目无法纪,道德败坏,不仅乱搞男女关系,生活糜烂,还竟然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他说,还有一些人,为了自身得到提拔,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想方设法,不惜将幼女献给对自己升迁发财有影响力的人,以迎合其变态的心理,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而有的人为了拿到项目工程,无所不用其极,想尽各种手段,给相关掌权人员变相行贿,从而获得项目工程的开发权。
张建成说,还有一些人迷信奸淫幼女可以延寿、经商办企业能顺风顺水,热衷于“买处”、“见红”、“冲喜”等迷信说法,愚昧地做下了令人发指的禽兽勾当。
“这里面还有执法的问题。”张建成说,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和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的,都应该被定为强奸罪。但是有时候执法不严,将“强奸”变成了“嫖宿”。其实,“嫖宿”远远没有“强奸”的性质恶劣。所以一些官员嫖宿幼女,有时权当生活作风问题,脱离了法律层面的制裁,因此一些人就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使幼女成为犯罪团伙竞相猎取的目标。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陈唯说,未成年人女生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存在着报案难、立案难和取证难等问题。
首先,在孩子父母看来,这些都是很丢人的事情,很多家长选择了私了。即使有些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已立案侦查,有些家长也不愿意配合。
其次,立案也不容易。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会立案。有些未成年女孩因年龄较小,即使受到伤害,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再次,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作案之后,都会以自己身份或者地位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致使受到伤害后,孩子们也不敢报案,只能忍气吞声。
最后,这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因为孩子们基本上都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也不知道哪些是证据,该怎样保存证据。况且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证言。这些难题往往使案件陷入僵局。
呼吁:
严厉打击性侵女生犯罪需严刑峻法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介绍,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女孩遭受性侵犯问题设有相应的罪名。比如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等。其中,奸淫幼女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归入强奸罪。
朱广晓认为,要想制止未成年女童遭受侵犯的案件频繁发生,法律上首先要给予充分保障,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让他们在法律的震慑下打消犯罪念头。她建议针对这一问题在目前现有罪名的基础上,增加罪名独立定罪,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她认为必须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先进的性别文化,引导广大公民自觉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校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不良行为的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救方法。
“在期待法律正义的同时,我们必须思考,怎样建立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效机制。”朱广晓说,“这个机制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部门能单独建立的,我们要强烈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女孩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为她们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
张建成说,从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采阴”到贵州习水嫖宿女学生案,从浙江丽水强奸女高校学生案再到永康人大代表嫖宿女生案等,这里或许有法律的“病”,更有执法的“病”。
“明明是‘强奸’,却非要说是‘嫖宿’。”张建成说,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官员大多重罪轻判,没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犯有强奸罪的官员处以最高刑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幼女那么小,怎么可能归为单纯的“嫖宿”?这种定罪和幼女所受的伤害根本不成比例。
张建成认为,“嫖宿幼女罪”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分子开了个缓冲的后门,成为一些公权者借机减轻罪责的逃脱通道,甚至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司法机关在定性此类案件中的间接包庇行为的存在,是典型的权力强奸法律问题。
“从近几年的案发情况可以看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自实施以来也并没有有效遏制犯罪。我们再次呼唤法律警钟能适时敲响,唤回社会的道德回归。同时呼吁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一并以‘强奸罪’论处,通过严峻的刑罚,真正还孩子一个清纯,还社会一道光明,让孩子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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