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蔡艳荣)5月31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司机董某醉酒后驾车冲上便道致使便道上的3名行人身亡,其中2人是父子。法庭上,肇事司机被指控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情的经过是,2011年10月18日20时37分左右,李某和11岁的儿子及朋友姜某三人在232省道(即获铜路)与中山西路丁字路口北50米左右的东便道上正常行走时,鹿泉市南高庄村民董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86×××的福克斯轿车沿获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丽花园路段时,驶出公路冲上便道,在撞断两棵碗口粗的行道树后,将在便道上正常行走的李某父子撞倒(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又撞上在后面行走的姜某,致姜某当场死亡。
失控轿车在撞上一处60多厘米高的水泥花坛后被迫停了下来。事后经警方检测,发生事故时司机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了解到,自从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8)》实施以来,“酒驾入刑”的规定就已经深入人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自律做法已经成了很多驾驶员朋友对自己的基本要求。
记者从各基层法院获悉,依据《刑(8)》的相关规定,酒驾入刑实施一年多来,省会违规酒驾的肇事司机大部分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些不自律的司机或撞坏了他人车辆,或撞伤了自己,或伤了别人。
可是像董某这样酒驾后连伤3人,致使3人死亡如此严重、恶劣的案件,这是第一起。庭审中,董某涉嫌的罪名并不是《刑(8)》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董某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董某一案再次给驾驶员朋友提醒,请自律珍惜他人的生命,酒后莫开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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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即酒驾入刑)”《刑法修正案(8)》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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