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母喝农药获轻判 检察官称并不认可安乐死
正义网广东6月3日电(记者钟亚雅通讯员许晓君)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日前对助母“安乐死”的“孝子”邓明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中,邓母年过七旬,中风20多年,行动不便,一直由儿子邓明建照顾服侍,一年前跟随邓明建夫妇来到广州生活,靠邓明建夫妇进厂打工维持生计。在亲朋好友、工友们的眼里,邓明建是个孝顺的儿子,多年来悉心照料病痛缠身的母亲。
邓母不堪忍受长期的病痛折磨,也不想因为自己再拖累儿子,产生了轻生的念头。2011年5月16日上午,邓母请求儿子邓明建为她买来农药服食,以求解脱。邓明建听从母亲的请求,前往某供销社肥料农药店购得两瓶农药。返回出租屋,邓明建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母亲服食,邓母喝下农药后中毒身亡。
当天下午,邓明建的工友以邓明建的名义报称邓母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公安人员接报赶赴现场,经勘查走访,发现邓母系有机磷中毒死亡,邓明建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传唤接受调查,邓明建供认了上述涉案事实。2011年12月20日,邓明建被番禺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检察官认为,“安乐死”历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复杂话题。邓明建故意杀人一案,正是“安乐死”在个案中所折射出情与法、罪与罚的纠葛。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虽然可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要素,但是,即便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理,也绝非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轻纵,甚至变相认可。就法律层面而言,犯罪的定性即代表着国家对于该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量刑的轻重则属这一前提之下个案刑罚具体适用问题。
“帮助自杀”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
对于本案,记者采访了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高峰。杨高峰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分析,邓明建知悉其母亲有自杀的意愿,为了减轻其母亲的生理痛苦,为其母亲购买农药,协助其母亲进行自杀,刑法理论界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帮助自杀”行为。从帮助自杀的违法性上判断,帮助自杀行为与刑法理论正当化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诺”行为非常相近。但一般来讲,生命权、人体健康权等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畴。故帮助自杀行为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由于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的要件,不能排除犯罪性,仍然成立犯罪。可以说,对邓明建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现有立法规定形式推理的结果,其行为性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杨高峰表示,考虑到邓明建帮助其母亲自杀并不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是为了减轻其母亲的生理痛苦,动机是良善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以上”包括本数。我国刑法还规定,可适用缓刑案件的对象范围要求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定刑判决三年,则可以适用缓刑。考虑本案性质,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不良影响,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帮助行为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减轻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心理痛苦,有助于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钟亚雅许晓君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