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穿得像警察”是在搞身份暧昧
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区内的部分保安制式服装上佩戴有“警察”字样的警用臂章,对此,兴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称是为协助公安部门工作之用……(6月5日《北方新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说:“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很明显,这一规定的用意正在于规范人民警察各种标志、用具的专门使用,防止有人滥竽充数,乃至狐假虎威,做出与人民警察格格不入的事来。
然而,这一规定如今却被兴安盟公安局治安支队打破了,而理由竟然是协助民警工作。表面看,协助民警嘛,很有正义,我们实在不该对之斤斤计较好像一计较,我们就是在妨碍正义!但我们的疑问却是:保安佩戴警用臂章,是否在搞身份暧昧、混淆视听?难道身着正规的保安服就不能协助民警了吗?还是身着保安服的话,民警的一些工作保安就不能很好协助了?那么,这些协助的工作是否属于保安的职能之外?职能之外是否属于越权?这些问题我以为我们都得搞清楚。因为我们有时候看新闻,一旦发生什么重大错事,最终责任都跑到临时工身上,我们就疑惑临时工哪来那么大的胆子和权力,结果发现原来这临时工“执法”时是滥竽充数在正规军中的。而保安佩戴警用臂章,穿得像警察,我们难免也有这方面的担忧!
其实,保安在其职能范围内协助警察工作,这是可以的,我们也能理解。但最起码保安是保安,警察是警察,这一点是得明确分清的,不能在身份上搞暧昧。也就是说:保安协助民警,不能光有冠冕堂皇的正义性,还得有正经严肃的程序性,以及规范性。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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