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畸形 产前保健医院担责
案情回放
丹江口市王女士怀孕期间在该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均被告知一切正常。后王女士产下一子,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上肢前臂缺失,左手畸形仅有三指,左足仅有四趾,右足拇指融合,耳聋”,被确定为新生儿四肢畸形。
王女士认为,医院在其怀孕17-22周期间(检测胎儿畸形的最佳时期)没有要求她进行超声(B超)检查;怀孕中期超声检查时没对其胎儿四肢发育情况进行检查,致缺陷儿出生,构成违约。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支付患儿四肢整形治疗费、额外增加的抚育费、矫治费、人工耳蜗费等计693810.10元。医院辩称,对王女士提供的是普通产前保健服务,并非对所孕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以及遗传性疾病诊断、筛查的产前诊断服务,履行产前保健服务所查项目均正常,服务内容合法且无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为其填发《保健手册》,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医院作为医疗保健单位,明知对原告提供的仅是产前检查保健服务而不是产前诊断,亦知道超声(B超)检查对胎儿发育是否正常的判断存在不确定,却未告知其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检查,存在一定过错。
王女士应知道孕后需对胎儿进行产前综合检查,而其怀孕期间并未进行,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各项合理费用总和30%的责任,即91788.72元,其它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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