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高速公路物资那坡两窃贼被判刑
法治看台
本报那坡讯 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正在紧张施工,那坡县德隆乡农民翟某和李某盗窃高速路工地正在使用的物资,结果铛锒入狱。5月21日,那坡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翟某、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和7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去年8月26日晚上,翟某叫李某一起到靖那高速公路百大建设工地,共同将该工地正在使用的5条钢槽模抬到路边,然后用李某家的手推翻斗车拉到废旧收购店,以废铁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店,得款900元,两人各分得45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该废旧收购店查获被盗物品,并依法扣押返还失主。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槽模的价值为2376元。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翟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翟某是盗窃行为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李某。两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翟某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应判处较重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黄勇慷 林荣先)
作者:林荣先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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