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三月闪婚,试婚两月分手
本报讯 (欣慰)一对大龄青年认识三个月就闪婚,但并未领取结婚证,试婚了两个月后终因性格不合分手。对于7万元男方彩礼是否该退还?双方打起了官司。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彩礼3万元。
去年5月,汪先生结识了吕小姐,在双方父母催促下,两人决定马上举办婚礼。但女方提出,按照老家婚俗习惯,必须收取结婚彩礼买些金银首饰才答应举办婚礼。8月4日,经讨价还价,男方拿出7万元交给女方,8月7日双方各自举办酒席,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但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试婚两个月后,吕小姐对汪先生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满,争吵不断,自10月2日开始,两人分开生活。
今年初,汪先生向吕小姐提出归还7万元彩礼,但女方称哪有送出去的东西还有要回来的道理?汪先生只得向宝山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女方认为该7万元系男方赠与,不是彩礼。再者,女方在收取7万元后,已经用于办理酒席及购买烟酒,日用家电等,并提供了一些单据,证明7万元已经花完。
法院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该7万元系女方提出要求后男方拿出的,结合两人认识的时间及举办酒席的情况,可以认定该7万元是为缔结婚姻关系所给,应认定为彩礼。考虑该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由女方返还3万元。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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