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公司债上市规则
2012年06月06日09: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昨晚发布,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新《规则》,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必须是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且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此外,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且同时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则》要求,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老版《规则》中,“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这一说法并未出现。
根据新版《规则》,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这些情形包括: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出现不能按时付息等情形的,深交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牌等措施。(记者王浩娇)
作者:王浩娇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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