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勇)53万余元工资,讨要三年多未果。卢氏县数十位农民工的艰难讨薪遭遇,拷问着南召县政府的诚信
53万多元工资讨要三年多未果
这是卢氏县几十位农民的一封来信:
2008年5月,我们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召兴乔金矿有限公司(下称兴乔金矿)签订了矿山开采施工合同。我们在同乡农民郭治军、王新治的带领下,陆陆续续有80多位农民在该矿施工了8个月,工程结算总款为78万余元,扣除已提前支付的部分,矿上尚欠61万余元(含矿山安全保证金8万元)。2009年1月,该矿无力支付欠款,致使农民工不能领到工钱回家过年。无奈,30多名农民工找到南召县政府(该矿是该县招商引资项目)反映,当时县政府高度重视,与农民工代表郭治军、王新治等,一同在招商局会议室召开两次会议,最后达成三方认可的“会议纪要”。县政府承诺,由县政府和招商局负责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把矿石守住,以防矿主私下卖出逃走。听信了县政府的承诺后,才离开了金矿。县里即派工信局、招商局等领导,到兴乔金矿监督矿石外运,并与嵩县买主王平娃签订了矿石销售协议,矿石款由买方直接付给南召县招商局,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随后,我们多次到南召县政府讨要工资,可万万没有想到,他们的答复是:矿石由政府监督处置后,矿石款没有打给县政府,而是被兴乔金矿取走了,他们也没办法。
对于我们农民来说,这简直是晴天霹雳。县政府“会议纪要”竟成了一纸空文?矿石由政府封存保管,矿石卖了,应该把钱交给政府,可卖出的矿石款怎么就跑到了矿老板的手里?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
2011年10月26日,无奈中我们再次来到南阳市政府反映,政府大院一名自称是“马科长”的,又一次代表政府向我们承诺尽快解决。然而时至今日,也没一个明确的说法。
如今,兴乔金矿已被政府整合,卖给南召县另一家企业,我们的血汗钱找谁去要?兴乔金矿不管,南召县政府以不欠我们钱为由无法解决。我们在哭天无泪的情况下,只有恳请党报为我们做主,也恳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帮我们讨回血汗钱。
是“农民工工资”,还是“工程款”?
以上是一封有着25位农民工签字并按下他们血红指印的求助信。带着这封沉重来信,5月9日至12日,记者在南召县进行了采访。
采访时恰遇该县召开“两会”。5月9日,县委宣传部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具名中共南召县委宣传部、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的《关于南召兴乔金矿有限公司拖欠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产生纠纷一事的情况说明》,就卢氏农民反映的情况“说明”了三个问题:
一、法律责任问题:南召兴乔金矿有限公司(甲方)与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均是独立法人企业,双方签订有劳务协议(见附件),协议第八项乙方负责的具体事项中规定:“乙方必须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对其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保证其职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因此,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法律责任在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施工单位应该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事先预判,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南召兴乔金矿有限公司拖欠卢氏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一事,是两家法人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县政府不能也没有权力直接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从法律角度讲,南召县政府与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法律责任。
二、管辖权限问题:南召兴乔金矿有限公司是外商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系香港商人周树堂,按河南省有关外商和外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反劳务承包工程合同协议,拖欠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等问题,我们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只能对其进行督促、劝告、协调。
三、解决办法:南召县政府对兴乔金矿和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而导致劳务纠纷是高度重视的,县里专门成立了协调小组,一直尽心尽力协调甲方归还乙方的工程款。下一步我们将向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他们出面进行协调、沟通;另外,南召县政府时时刻刻都必须依法行政,如果双方诉诸法律,南召县政府可以为乙方提供免费司法援助服务。
看着这样的“说明”,再看附件一的《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写着“提供采矿劳务事宜”。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这正说明了施工工程是以薪酬形成。卢氏陆陆续续的80多位农民工的打工经历,他们的劳务报酬,难道不是工资?何况矿上不给钱,你让农民工去哪儿领工资?再看附件二《关于落实2009年1月14日县政府对兴乔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意见的纪要》,这是南召县政府三年前的“会议纪要”,十分明了。其主要内容为:
由招商局牵头,整顿办、黄金局和黄金公司各抽调一名领导及高伯成组成矿石销售监管小组,负责监管兴乔公司矿石销售事宜;销售数量以嵩县白河铁选厂收到铁矿石计量合人民币60万元为止,其余矿石原地封存;货款结算由监管小组带领兴乔公司有关人员共同办理,现金由招商局直接存管,主要用于支付三门峡农民工工资53.64万元、南召黄金公司4万元(由黄金公司负责,用于暂付原兴乔金矿23位农民工工资);双方要共同遵守上述意见,谁违反谁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这该是一份代表县政府意见也充分体现民心、民意的三方协议,参会人员都在文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剩下的应是履诺和落实解决的问题。但时过三年多了,这些农民工们,却依然艰难行走在漫漫的讨薪路上。
5月11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南召县招商局局长王崇召与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段伟。
段局长首先告诉记者,卢氏县农民反映兴乔金矿拖欠工资问题,当时反映的主题不是很明确。县政府召开两次协调会,形成了几条意见。按会议要求,他当晚就和几方代表到嵩县白河镇找到了王平娃协调,动员王平娃买矿石,钱用于结算卢氏工程款。腊月二十三早上达成协议,写了一个东西,王平娃签了字,后来我们搬家时那份协议找不到了。段局长的看法是,卢氏农民第一次上访,性质没说清,不是欠工资,而是欠工程款。建议卢氏农民工到法院诉讼解决。
王崇召局长则着重强调,嵩县选矿厂是域外企业,结算矿石款时我们把握不了。而县委宣传部的同志则说,当时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会议纪要”是好心没能把事情办好,所以才有“政府好心办坏了事”的说法。现在应该分清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工资。
“眼下不争的事实是,数十位农民工的血汗钱53万多元至今分文未见。讨要三年多了,南召县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着责任,农民工工资就像一只皮球,被踢来踢去,也不知还要被他们踢到何时?”农民工代表郭治军、陈箭说。
政府应做诚信的表率
记者从已采访到的情况发现,该县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在解释着两个问题:一、不是农民工工资而是工程款;二、卖矿石的钱被取走了,他们左右不了。至于县政府“会议纪要”的执行落实以及政府的诚信等,却鲜见人提及。
众所周知,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妥善解决。
2010年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南阳市2010年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对于反应迟钝、处理不迅速、工作不力,甚至推诿扯皮,造成社会不稳定或恶劣影响的,市清欠办将报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农民工代表盼望南召县政府应以“会议纪要”为基础,以政府诚信为根本,有责任有义务妥善处理好这一久拖不决的“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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