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四省藏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崔静)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6日发出倡议,倡导在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五省(区)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倡议广大藏传佛教界僧尼“护国利民,共创和谐”。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法师支持在五省(区)藏传佛教界开展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活佛指出,藏传佛教素有护国利民、慈济众生的优良传统。前辈高僧大德“弘扬佛法度众生,无私奉献为祖国”,萨迦班智达、宗喀巴大师、五世热振活佛、十世班禅大师等堪称楷模。藏传佛教以崇尚和谐、维护和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享誉世间。作为生活在当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藏传佛教僧尼,既是佛门弟子,也是国家公民,理当护国利民,一心持戒,潜心修行,弘扬佛法,服务信众。
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倡议五省(区)广大藏传佛教僧尼积极参与和谐寺庙创建活动,继承和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发挥藏传佛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让藏传佛教成为护国护法、利乐众生的精神净土。
倡议提出,做护国利民的传导人。护国利民是藏传佛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藏传佛教僧尼首先要做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反对一切分裂言行和活动。遵守国家法律。任何国家的宗教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僧,藏传佛教僧尼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寺庙及僧尼的宗教活动也必须在国家法律和制度范围内进行。秉持教规戒律。服务社会和信众。藏传佛教寺庙和僧尼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用善行回馈社会,义不容辞地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崔静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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