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中山讯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昨日通报称,该院于3月22日受理的首例员工妻子状告丈夫的用人单位侵犯“性福权”案,已于6月1日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
2008年9月,阿明(化名)在某公司操作离心机时被管模撞伤,造成骨盆多处骨折、后尿道损伤。经鉴定阿明构成五级伤残,并从此丧失了性功能。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阿明虽于2010年4月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性功能的丧失却令阿明及其妻子阿娟(化名)陷入痛苦。2012年3月,阿娟一纸诉状将阿明所在公司告上法庭,她以“作为一名女性,却无法享有婚内性生活,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要求阿明的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阿娟认为,自己是阿明的妻子,法律保护其配偶权不受侵犯,由于阿明受伤导致自己丧失了性生活权利,阿明所在的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公司方面则称,阿明因为工伤造成伤残,双方已经经过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阿明也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阿娟没有权利再次起诉;另外,阿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靖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列举公民受保护的权益,其中有“婚姻自主权”,但并无“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是否受保护,其内容是否包括阿娟说的“性福权”,仍然存在争议;其次,阿明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即使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及对受伤劳动者生活保障的一种体现,这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由于阿明受伤导致性功能丧失,并非侵权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并非侵权致害人,所以阿娟要求阿明的公司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再次,在2009年年底的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中,阿娟已知道阿明的性功能丧失,如果要提起诉讼,阿娟亦应该在两年内提出。阿娟至2012年才起诉请求赔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后,阿娟已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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