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间为抢车位起争执 发生“人咬人”闹剧
2012年06月08日16:42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6月8日消息(记者周强敖颖婕)一方是资历深厚的高级工程师,一方是年轻有为的见习律师,却为一个停车位屡次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了一场“人咬人”的闹剧,最终两人对簿公堂。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民事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咬伤对方的见习律师小龙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老张和小龙同是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的业主,两人住在同一栋楼的楼上楼下。2009年底,小龙的父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停车管理合同》,小龙家取得了为期一年的固定车位使用权。然而,小龙的车位却经常被楼下老张的车占用,为此两人产生矛盾,各自想尽办法争夺车位,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10年6月的一天,小龙在车位上安装地锁,老张见状深感不满,便与妻子一起阻拦小龙装锁,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争执中,小龙试图用榔头敲击老张,并在盛怒之下将老张左手食指咬伤,致使老张左手食指末节远端部分缺失,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之后,小龙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为由,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5月,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小龙也不甘示弱,提起反诉,要求老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小龙对老张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老张自负3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小龙的诉讼请求。经审核老张的各项损失为3万7千余元,小龙赔偿其中的70%即为2万6千余元。判决后,小龙和老张均不服,双双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龙因在车位上安装地锁与老张发生争执,进而咬伤老张左手食指,对老张的人身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争执起因于老张阻挠小龙安装地锁,且在争执过程中亦有殴打小龙的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老张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周强敖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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