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拒绝尸检影响判断者担责 医生违规或丢执照
2012年06月09日10: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薛冰妮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昨日,广东省法制办发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比一稿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增加了医生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此前一稿中争议较大的赔偿1万元以上不能私了,此次新征求意见稿仍做出该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到6月25日。市民若想发表意见,可登录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
增加了医生违规可吊销执照
新征求意见稿在对违规的惩罚上更细化和加重。此前一稿中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放一起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新征求意见稿中医疗机构有相关违反行为增加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对于医务人员此前的处罚此前仅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处分。但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生命垂危时医生决定须取得批准后实施
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4点规定,要医务人员遵守规定,预防医疗纠纷,其中包括了,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病情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若违反,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等。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若违反,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会诊意见等应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启封
由于病历资料一直都成为纠纷中的争议点。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还规定了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拒绝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由拒绝一方负责
新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加了“死因异议的处理”。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尸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间费用由患方承担,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确有责任的,在殡仪馆存放2周内的保存费用由医方承担。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