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 一男子发热腹泻两天后到医院就诊,补液治疗和抗炎治疗4小时后,因心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0万元。该医院的医疗行为被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担责80%,赔偿12万元。
事发当日,患者贾某在腹泻伴呕吐、发热两天,自服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到医院就诊。当时,贾某面色苍白,脉细无力,被诊断为“发热、腹泻、脱水、离子紊乱”。经补液治疗、抗炎治疗等,4小时后贾某病情加重,呼吸心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贾某妻女因其死亡事宜找医院解决未果,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诉讼中,被告医院申请对贾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本市某医学会对贾某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由于医生在患者就诊时未予及时检查救治,在病程中观察病情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患者心脏停搏后医方未能采取规范的复苏措施,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同时也指出,患者以前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病史,对其死亡也有一定的影响。
原审法院经审理,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予以采信,认为被告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酌定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即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贾某妻女不服,上诉到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60万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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