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卫光、廖剑平、记者罗素静、实习生胡霞报道:三少年相邀野外游泳,溺水时,同伴施救不成,由于没有呼救和报警,对此同伴应否承担责任?7日,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钱某、彭某的父母各赔偿刘某父母22743元。
法院认为,钱某、彭某和刘某一同外出游泳,彼此间具有相互照顾、帮助的义务,事发时钱某、彭某均年满13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事物的认知和处理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能力,在刘某溺水时钱某虽施救,但在施救不成情况下,钱某、彭某应向附近及时呼救和报警,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等,刘某或许可能获救。钱某、彭某未及时向他人告知实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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