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实施中 若干问题意见出台
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
补发停发期间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王志新) 昨日,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村集体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补发停发期间养老金
下落不明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从被宣告死亡的下月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其改按死亡处理。
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申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对原已按死亡处理的,收回已依法继承的个人账户资金后,重新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服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部分继承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被法院判无罪,补发在押期间养老金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参保缴费人员应继续参保缴费,并可补缴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应恢复发放,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经办机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参保缴费人员在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期间,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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