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经典台词“猪撞树上了,你撞猪上了,追尾了吧”,让人忍俊不禁。现实中的案例却不轻松,6月11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车牛相撞引发耕牛致人伤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牛主人弁老汉承担车主损失35%的赔偿。
车牛相撞引发官司
2010年11月4日12时许,家住崇仁县马鞍镇乌石村的屈先生骑着摩托车经过乌石村路段时,一头小牛犊突然闯向公路,摩托车躲闪不及,与小牛发生碰擦,屈先生昏迷在地。
崇仁县交警大队赶到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找到牛的主人马鞍镇汤溪村村民弁老汉询问。因屈先生与牛犊发生碰撞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交警部门也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屈先生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5741元。屈先生出院后感觉记忆力下降,时常出现浅昏迷及烦躁不安等症状。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屈先生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其智能损害与牛撞伤所致脑外伤直接相关,鉴定结果为伤残八级。
为此,屈先生找到牛的主人弁老汉要求赔偿,但弁老汉不买账。心里憋屈的屈先生把弁老汉告上法庭,理由是弁老汉对牛管理不善,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4669万元。
官司如何定性引争议
围绕这起“人兽官司”的定性,崇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该案适用法律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屈先生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弁老汉饲养的小牛发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道路安全法》,屈先生驾驶高速运输工具造成自身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弁老汉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弁老汉作为小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小牛具有进行管束的义务,不能放任其在道路上自由奔跑、行走或停留,因此给屈先生造成的损失应由弁老汉赔偿。
崇仁县法院经审理认定,据警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可看出,小牛身上有擦痕,摩托车上有牛毛,交警询问笔录能相互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摩托车与小牛发生过碰擦,同时核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90815.6元。
牛主为管束不当担责35%
经过商议,法院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观点:屈先生虽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但驾车时一是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二是未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与其未带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弁老汉对牛负有管束义务,考虑到牛犊在路边寻食受摩托车惊吓才行至路上,故牛的主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判定原告自身负65%责任,被告弁老汉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3.178546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之所以认定此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系因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小牛作为有生命主体,它既不是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
本报记者张绪鸿 通讯员吴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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