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北京十多位市民来到河北省某村,将买来的数千条蛇和鸽子、麻雀等鸟类放生,引发了当地村民的不满和恐慌。放生人员称放生的蛇、鸟等动物是在北京一家花鸟市场买的。经林业公安部门协调,放生人员向村民支付4万余元补偿款,用以弥补村民捕蛇带来的误工损失。
“买生”放生反而刺激捕猎行为
近年来,此类有组织的大规模放生行为屡见报端。放生所展现出的朴素爱心是值得肯定的,但“被放生”动物回归自然后是否就真的能够获得新生,大规模放生是否会带来生态和社会问题,以及给放生地居民带来不便等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放生人员不仅需要在手段选择的适当性和合法性上进行慎重考量,还要全面思考这种自发放生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放生的蛇、鸟是放生人员在花鸟市场购买,也就是说,被放生的动物均来源于买卖。在放生人员大规模“买生”的需求下,易导致不法商贩迎合市场需求,在乡间野外大规模收购活体野生动物,导致活体野生动物的价格水涨船高,进一步刺激对野生动物的捕猎,甚至形成一条专为放生行为而准备的恶性循环产业链。
盲目放生或承担法律责任
盲目放生行为不仅助长了捕猎、买卖野生动物的产业链,放生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盲目购买野生动物放生,有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早在2003年便出台了《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有购买野生动物需要的人,要核实购买对象是否属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仅限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且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除此之外,只要进行了收购行为,无论其出发点是牟利、自用还是放生,均违反了该条款的法律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盲目放生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个条例在老百姓眼里比较生僻,但其中含有关于规范放生行为的条款。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盲目放生,放生人有可能陷入民事侵权诉讼。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盲目放生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违法性。盲目放生导致对生态的破坏或发生被放生动物咬伤他人的情形时,构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这时,盲目放生的行为人一般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没有充分考虑到损害事实的发生,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盲目放生的行为人有可能会作为侵权人被诉至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爱护动物重在护生、救生
爱护野生动物应重在护生、救生。以北京市民自发组织的护鸟小组为例,他们定期到鸟类栖息地巡逻护鸟,一旦发现捕猎现象,便在制止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护鸟小组成员既在巡逻护鸟中愉悦了心情,又有效地维护了鸟类平安。
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当地林业部门,执法者为林业公安,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各地一般也都有动物保护协会等在授权单位备案的组织。市民一旦发现不法分子捕猎、贩卖野生动物,应当立刻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制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解救市场中待出售的野生动物,从根源上阻断捕猎和买卖野生动物这两个关键环节,“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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