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孙正、林浩)一名面店老板往面条里面加入硼砂,近日被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龙岗检察院的指控,2011年11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对龙岗区中心城愉园市场一楼S1、2号商铺由被告人刘某菊经营的重庆高筋面店生产的生鲜面进行抽检,发现其生产的面条里含有硼砂、苯甲酸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刘某菊负责该店生鲜面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刘某菊将硼砂、苯甲酸钠加到面条里面,生产出有害食品。经检测,涉案生鲜面抽样基数为4kg,样品数量2kg,苯甲酸钠含量为0.58g/kg,硼砂含量为1.56×103mg/kg。
硼砂对人体有较高的毒性作用,连续摄取会在体内蓄积,会引起急性中毒,摄入过多硼砂,会引发多脏器蓄积性中毒,严重的会引起死亡。硼砂添加入食品内,又可以起到防腐、增加弹性和膨胀的作用,且硼砂价格低廉,一些不良商家会铤而走险往食品内加入硼砂。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硼砂是被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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