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死亡名单”案件民事诉讼一审宣判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新华网广州6月13日电(记者 刘大江)备受关注的完美保健品“死亡名单”案件有了新进展:在相关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民事判决,北京真善美公司和完美原经销商郭廷工等4名被告侵害了完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共同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驳回完美公司2933万元巨额索赔请求。4名被告表示不服,目前已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大型直销企业。郭廷工称,他以前代理完美公司保健品期间,经常接到消费者反映服用完美保健品后身体出现问题的投诉,他便收集这些情况向媒体“举报”。2007年前后,国内一些媒体报道了完美公司保健产品致人伤亡的案例,其中一份“死亡名单”广为传播,该名单“涉及50多人,其中20多人死亡,30多人伤病、残疾”。
完美公司认为,这主要是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老板廖宗明和郭廷工、其妻张娇玲等4名被告造成的商业诋毁所致,给完美公司造成的损失过亿元,因此要求四被告赔偿2933万元。
4名被告辩称,这些受害者材料并非编撰的,郭廷工收集只是出于关注,接受采访将相关情况向媒体提供也不违法。完美公司否认存在受害者这一事实是不客观的。廖宗明与郭廷工是公司上下级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及资助业务也是正常的。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郭廷工在廖宗明、真善美公司支持下,“为了发泄私愤及进行不正当竞争,故意大肆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对完美公司进行恶意诋毁,其中的重要行为就是捏造并散布"受害者"名单,并以此向媒体投诉,向卫生部控告。”廖宗明和真善美公司向郭廷工提供了90.5万元费用。法院还认为,因为完美公司销售额下降与被告侵权行为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完美公司单方面统计数据无法核实,故其2933万元索赔举证“不予采信”。
记者了解到,这个被指控为侵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的事件,在此之前曾被中山市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中山市中级法院2008年10月以“损害商誉罪”分别判处廖宗明和郭廷工一年6个月和2年有期徒刑。但广东省高级法院2009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法院重审,最终此案于2010年4月被依法撤销。被告廖宗明、郭廷工在入狱一年多后,被宣告无罪释放,目前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两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完美保健品安全是否存在问题”,不同检测机构有不同说法。
从记者拿到的几份消费者起诉完美公司案件的法院判决书来看,山东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沈阳市产品质量检测所等机构均认为,2004年12月批次的完美“芦荟矿物晶”中,存在着碘、锌、铬等“微量元素超标”的问题。山东省莱州市法院、安徽省望江县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等法院裁定,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原志山、许世华等消费者发作药物性肝炎、胃癌或精神病等症状,“(消费者)仇召康的死亡与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产品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而,广东省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广东省食药监局和中山市食药监局等部门的检测报告却认为,“完美产品经多次检验,质量合格,安全无毒”。
截至记者发稿时,完美公司未对这些问题做出正面回应。
作者:刘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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