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最新消息,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决定派工作组赴安康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官方称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个无助的母亲身边躺着已经死去的胎儿,这一幅图片让公众难以接受。众所周知,7个月的胎儿是完全可以存活下来的,这样的医学案例非常之多,因而,安康计生部门也就被舆论指控为涉嫌“杀人”。
虽然,当地干部声称是孕妇同意引产,但谁都明白“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到底意味着什么。退一步来说,即便当地政府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如此去给人家做思想工作,未尝不是一种强迫。
计划生育虽是“国策”,可是相关法规并没有将其当作一种强制性的要求,也没有赋予政府部门权力,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进行强制引产。而且,也有若干法规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
在我国,堕胎是合法的。但是,也没有完全堕胎的自由,更何况强制堕他人的胎。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在有些发达国家,怀孕第28周,也就是7个月,胎儿可存活之后,就禁止堕胎,除非为了保障母亲的生命健康。而且,政府甚至有保护潜在生命的责任,有权力阻止此一阶段的堕胎行为。这实际上在说,即便是自愿的堕胎行为,到了孕期第7个月之后,也没有了堕胎的自由。政府不但不能去强制孕妇引产,反而应该主动保障孕妇的权利,去保护那些可能存活下来的生命。安康的做法,恰恰是将政府职能完全颠倒。
事件发生后,有舆论呼吁,大月份堕胎应当坚决制止。不知其言外之意是否意味着——只要不是大月份的,计生部门就可以去让人家引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此,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公权力无权禁止人们生育子女,也没有机构可以强迫公民去堕胎,哪怕是刚刚发现怀孕。
《计划生育法》显然意识到,应该把这一政策与生育权的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所以,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提倡”的意思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一种强制性的政策,其不能高于公民的生育权。政府部门应该做的是倡导,而不是禁止,更不是强制。
翻遍《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的计划生育条例,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授权计生部门,可以强迫超生的孕妇终止妊娠,可以限制孕妇及其亲人的自由。按照法律,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不能强制超生孕妇堕胎。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这些年来,计生领域出现的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无关,而是和很多地方计生部门不遵守法律、不依法行政有关。陕西安康引产7个月胎儿事件,就是最新的一例。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惨剧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地方计生部门、官员,不懂法、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公民权利,对生命缺乏敬畏;另一方面,则是迫于生育指标的硬性压力。
现在,中国人口红利正在枯竭,社保部门甚至要研究延迟退休政策,这些都表明,中国已经到了调整人口政策的关口。在这个时候,需要重新评估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一政策不能废除之时,则应该明确政府行为的底线,明确计生工作应当是一种消极的政府行为,而不应该“积极干预”公民的生育。(作者系《新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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