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须用自有资金细化规定是关键
日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国内首个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性文件。(6月14日《法制日报》 )
“民间借贷风”从温州刮到鄂尔多斯,可谓暗流汹涌,乱象丛生。这种乱象何以产生?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没有得到规范,恐怕也是深层原因其一。资金来源得不到严格规范,在投机心理驱使和高息诱惑之下,除了私营业主和普通家庭的自有闲置资金热衷于民间借贷之外,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而且形成了一种“击鼓传花”式的借贷链条,相当大比例的资金在“空转”,并没有进入需要“输血”的实体经济,而是流入“以钱生钱”的投机利益链之中,沦为了单纯的“炒钱”游戏。
鄂尔多斯在国内首次明确,民间借贷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用集资的资金进行放贷,无疑是一种创新。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中的流动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
民间借贷市场自发形成,是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央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来源、规模、流向等实际情况。故而,“放贷须用自有资金”难以保证。靠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来界定放贷资金是否“自有”,也不靠谱,以往他们为了多揽业务多赚钱,几乎不调查来源,有了“放贷须用自有资金”的规定,充其量再多作一些“自有”假证而已。法律人士指出,我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故而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几乎放任不管。在这样的情形下,要界定放贷是否“自有资金”,绝非易事。
要想“民间放贷须用自有资金”行得通,恐怕还得细化这个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甚至应尽快出台一部民间借贷法规,将民间借贷与民间金融进行界定,出借人以自有资金借出、借款人以自用为目的借入资金,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不以自用为目的借入资金,而是将借入资金用于放贷,且未经行政许可,则必须禁止。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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