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慈善”有募捐信息统一平台
本报讯(记者 姚丽萍)上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募捐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确保慈善公益事业公开、公正、透明、规范,可操作,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特征。
统一募捐信息查询
在募捐活动中,公众感受最强烈的问题是什么?立法调查给出的答案是:信息公开不够,缺乏透明度。影响“捐赠意愿”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44.1%的人要考虑募捐组织的公信力,观察善款是否得到善用;33.7%的人关注募捐活动是否透明。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本市建立网站发布信息的公募基金会不足30%。
如何突破“30%”的局限,满足公众的募捐知情权?条例第28条明确:由市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募捐组织建立募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
要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统一募捐信息平台除了公布公益组织的基本信息、募捐方案、募捐数额、募捐财产使用状况,条例第32条明确:募捐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本组织上一年度的财物审计结果。
限制成本支出比例
募捐组织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防止“不当使用”,立法明确了募捐工作成本列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中国红十字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对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在募捐活动中的工作成本列支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实践表明,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储存、转运和发放捐赠物资,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但支出比例必须严格限制。为此,条例第23条明确:因募捐、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资、办公费用等必需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集财产中列支的,募捐组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列支;国家没有规定的,应控制在已公布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已在财政拨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财产中列支。
政府要做好监督者
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让政府和社会组织职能分开,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从具体的慈善行为当中退出,不再替代慈善组织直接动员捐赠,也不再去设置捐赠点。
要推动慈善事业进步,促进透明慈善,有效规范募捐活动,政府的角色功能又该是什么?条例给出的答案是:做好监督者。为此,条例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分别提出,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监督的内容涉及:募捐活动,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募捐组织的财务会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以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状况。
作者:姚丽萍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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