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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打死刑警案14年后公开审理 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2年06月18日08:40
  晶报讯 14年前,原抚顺公安局巡警李力克在抚顺天丰大厦迪吧内饮酒时,与同为警察的被害人郭增洋等3人发生口角、厮打,导致被害人郭增洋当场死亡、1人重伤。时隔14年之久,郭增祥被害案在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18日,致死案件发生后,李力克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检察机关认定,李力克在2011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力克拒不承认当年殴打郭增祥致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克结伙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死、一伤、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害人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是故意伤害罪(致死),而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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