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评估核电安全 对照福岛仍有薄弱环节
2012年06月18日0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国正在运行和在建的核电机组有41台。
环保部今天发布了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以及中国地震局对包括这41台核电机组的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环保部表示,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5台运行机组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依据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时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发布的核安全标准,并借鉴了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以上三部门调集300名专家,从2011年3月至12月,对全国41台运行、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检查内容涉及11个方面,其中包括,核电机组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核设施抗震预案和现场抗震能力评估等。
三部门称,这次核安全检查是福岛核事故后对我国核设施进行的一次安全再评估,其内容和深度基本与国际社会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的检查保持一致。
“总体上讲,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这位负责人说,由于与日本福岛核电厂所处厂址条件不同,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他表示,我国核电厂的建设始于八十年代中期,与目前世界运行核电厂大多数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设计建造的相比,我国核电厂安全水平比较高;我国核安全法规也是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的,其安全要求与国际先进标准一致。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大陆目前已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共15台,迄今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也未发生过对人员或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
秦山核电厂等尚未制定相关导则
三部门认为,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据三部门发布的检查报告透露,目前,大亚湾核电厂和秦山第三核电厂已在对超设计基准事件全面评估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但秦山核电厂尚未制定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秦山第二核电厂、岭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仅具有可以应对某些特定严重事故的规程。
同时,秦山核电厂于1983年开工建设,厂址标高定为5米,采用设置防洪堤的方式应对极端情况(最大风暴潮叠加最大天文潮)下可能出现的水淹问题。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追溯性安全审评后,该厂按照9.51米的设计基准洪水位,加高防洪堤,同时在堤顶设置挡浪墙,总标高达到9.7至9.9米。根据杭州湾目前的围垦状况,以及今后20年的围垦规划可能引起的岸形和水深变化等因素评估,围垦规划完成后,厂址的设计基准洪水位为10.01米。根据这一新的结论,该厂的现有防洪措施将难以应对此极端情况。
海啸一直是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评价因素之一。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前,基于我国附近海域可能发生的地震参数、海底构造等条件,学术界的主流共识是我国沿海地震海啸的威胁很小,对我国沿海核电厂的洪水威胁主要来自于风暴潮。
为了充分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这位负责人说,此次综合安全检查对此问题进行了再次评估,以更保守的方法针对可能对我国核电厂产生地震海啸威胁的马尼拉海沟和琉球海沟重新进行了评价。初步评价结果表明,可能产生地震海啸威胁的主要来源是马尼拉海沟,保守假设马尼拉海沟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为8.8级,其引发的海啸影响对象是广东沿岸的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附近海域最大海啸离岸高度约为2.7米。针对这一海啸评估结果,有关单位对位于广东沿岸的各核电厂抗海啸能力进行了初步复核,结论是增水高度较小,影响可控,目前正在开展更为深入的海啸分析和论证。
检查报告表示,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建于20世纪70年代,抗震设计标准偏低。虽然根据追溯性安全审评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多次进行了抗震校核和改造,提高了抗震能力,但近期该堆所在区域的地震区划烈度水平又有所提高,需按照新的抗震要求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其安全裕度。
这位负责人说,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长期计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目前,这些改进工作进展顺利,一些短期项目已经完成,中长期项目正在按计划开展。
记者郄建荣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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