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建费用当事人不用承担
拆除违建的费用不用当事人承担。《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删除了当事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的条款,并禁止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施工方等单位和个人向违建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5000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市县查处违建将由协调机构统筹
该条例此前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管应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意见认为,该条规定难以操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指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公共行政管理,其费用除单行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当由公共财政负担,不宜由当事人承担。为此,本条例删除了该条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强在相关报告中介绍,查处违法建设仅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单打独斗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和有效查处违法建设。
为此,条例补充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
供水供电等单位禁止向违建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另外,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管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予以制止。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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