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关司法机关报告工作,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时,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回答询问。
同时,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提出质询的,可以建议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
按照规定,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信访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司法机关通报,听取情况说明,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采取监督措施。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不予办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等行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成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最严重的将依照法定程序对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相关司法机关人员不予任命,对已任命的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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