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民主政治十年进程三大看点
从乌坎事件看基层民主的推进
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汕尾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的上千名村民,喊着口号,拉着横幅,游行至陆丰市政府,反映当地侵占土地、干部选举不公等问题。当天下午,愤怒不已的村民砸了村委会的牌子。后来事态进一步扩大,村民打伤了警察,赶走了村委干部,并设置路障,自发“封村”,引起了中外媒体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轰动境内外的“乌坎事件”,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来到现场。今年1月15日,乌坎村召开党员大会,带头组织游行的林祖恋被任命为村党总支书记;参与示威的洪睿超也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2月11日,乌坎村通过村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7个村民小组的组长。3月3日至4日,以同样方式选出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代表各7人,示威组织者全部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至此,乌坎事件告一段落。
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有的地方没有很好地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乌坎村2011年2月的换届选举,当时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总结乌坎事件的经验教训时说: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在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做了纠正。
乌坎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制度设计是好的,是有法律保障的。广东省在处理这一事件中的表现,更是体现了广大干部民主执政理念的进步。
事实上,自从党的十六大以来,这10年我国的基层民主在扎扎实实地推进着。到去年底,我国已经完成8.9万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59万个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的平均参选率已经达到95%以上。尤其是,公民自治的城乡社区在民主管理制度和自治形式上越来越完善。“民主恳谈会”、“居民议事会”等各种民主管理制度,“院落自治”、“门栋自治”、“楼宇自治”等各种居民自治形式,已经把民主从一个政治原则转化为老百姓看得见、用得上的民主实现形式。
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中实现公民权利
自2011年起,我国进入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期。选举民主进展如何,从来都是人们关心的话题。这一次,最吸引眼球的,是江苏省差额选举13位省委常委,被称为党内民主的标志性事件。
江苏省在地市党政正职选任中首次实行“公推票决”,是选举制度和干部制度民主化改革迈出的一个新步伐。去年4月中旬至5月初,江苏省无锡、南通、宿迁3市新任市委书记和代市长6位正厅级领导干部,都是经过两轮推选、逐轮差额的“公推票决”程序产生的。
在过去这10年里,为完成这些民主政治建设的繁重任务,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在这样的方向下,我们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创造了实现公民权利的民主新途径新形式。
选举民主的推进,在过去10年里,集中表现在人民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上。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改革开放以来第四次修改,其中规定恢复直接选举中的预选,以提高代表候选人确定过程的透明度,提出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可以与选民见面,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并加大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障选举过程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第五次选举法修正案,其中的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1)提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同票同权”;(2)提高一线代表比例,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3)细化选举工作要求,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透明,为进一步规范选举过程,维护选民的选举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协商民主的推进,过去10年里,集中表现在人民政协作用的发挥上。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后,各地进一步按照协商民主的要求创新政协工作方式。2010年5月,在广州试行的基础上,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布实施;2011年8月,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规程正式出台。
除了广东省,江西省、南京市、福州市、厦门市等省市也做了这样的决定。这样的制度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制度化的力量,还有制度化的压力。尤其是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上,为了避免“说了也白说”,广东省在协商程序上规定:政治协商均要形成纪要或建议案;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他们还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同领导干部的“官帽子”联系起来,成为广东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重点考察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民主政治发展增添光彩
根据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和我国“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保障。
2003年3月1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提出:“我们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抓紧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时修改一批现有法律,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近10年的艰辛努力,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进展,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李君如 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来源:《时事报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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