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6月20日电(谷华 鞠燕华)没有取得农药生产经营的“三证”,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盈利数额高达数百万元。20日,江苏滨海法院审理该起案件,非法经营的三名男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殷某、范某、葛某于2010年初,与盐城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林某(另案处理)商谈合伙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双方商定:殷某三人分别负责技术、生产、销售,销售利润按30%分配,林某负责出资和提供生产设备等其它事宜,销售利润按70%分配。
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情况下,殷某三人从2010年4月底正式开始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并销售。同年10月份左右,与林某租用盐城市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车间进行扩大生产“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为确保销售安全,殷某三人还以他人的农业银行卡作为公用账户,且雇佣张某等人将货物运输到南通发货。
2011年4月份至2011年9月期间,殷某、范某、葛某先后向他人销售“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共计7983公斤,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735240元,利润被三人平均分配。案发后,警方查获已生产尚未销售的“氯虫苯甲酰胺”农药共计6687.5公斤,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农药行业测试点检验,检出氯虫苯甲酰胺有效成分。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07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范某、葛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应按照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遂对三名被告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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