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了解到,近日,在打击传销及侦查破案活动中,警方调查发现,一些房主为了将闲置房屋出租,或为了租出好价格,对租房人身份及租房用途不闻不问。有的租房人租房后从事传销等不法行为;有的制售假发票、假证件、假公章和假冒伪劣商品;有的甚至在房屋内实施抢劫、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出租房现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地带。
近年来,虽然合肥警方一直在不断加大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力度,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出租房的数量急剧上升,一些出租房主法律意识淡薄,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是日益突出,一些出租房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
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出租房屋的管理除了警方需要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外,房屋出租户也应该积极配合和支持警方的工作。在房屋出租时,应该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记等有关手续。
日前,合肥新站区某社区居民史某某,将其自建房出租给一外地女子,虽然签订合同,但并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也未申报暂住人口登记,不久,该女子被杀。因房东未进行人口登记,被派出所治安处罚。
费某将位于合肥梁园路附近的房子租给了一传销人员,43名传销分子聚集在里面上课,被附近村民举报,警方一举端掉此传销窝点,房东费某同样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
合肥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固然重要,但是若将房子出租给不法分子,一旦出租房内发生了案件,对房东来说,那绝对不是一件小事,出租不当依法也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房屋出租人不认真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危害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合公新 本网记者)
相关法律链接: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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