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走农民地里“乌木” 自然资源保护应制定细则
2012年06月26日14: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树木在地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才能形成,所以又被称为“炭化木”,大多产自四川,因其罕见和珍贵,价值堪比黄金。民间一向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的说法。
如此贵重的乌木如果自己后院里发现,岂不是一笔横财。最近,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就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价值可能达数百万元的乌木。老吴花费7万多元请人勘探、挖掘,正高兴着呢,镇政府来人了,说“地下资源是国家的”,就把这几根乌木收走了。
但吴高亮怎么也想不明白,乌木明明是在自家承包地挖出的,怎么就归了国家呢?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社会争议。
从前些天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到今天的“乌木”到底应该归谁,这两件事似乎很难从法律当中找到明确的答案,但是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他的看法和意见。
岳屾山:大家有一种想法,包括从地下挖出来的东西,在自家院里挖出的东西政府都要收走,那之前法律规定的是不是非常明确而且宣传到位了,让大家都知道这种自然资源应该归国家所有?风能确实是一种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国家为什么不纳入管理或者制定一个相应的实施细则,现在突然以强硬的手段来推行它,这会引起大家的误解。这其实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包括在执法的环节设置上有一定的缺陷造成的,如果说政府或者当地政府在做这些行动的时候,事先先做一定的告知,而且立刻强行推行这些政策,而是给大家一定的接受时间和缓冲期,这样可能会稍好一些。
乌木可以选择保护性的把它保存起来或者建议农民不要进行随意的买卖,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来看一下,到底这个乌木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不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来对待,包括收回国有后是不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文物保护包括自然资源保护等确实应该制定一个细则,这应该是在政策层面的了。
其他观点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认为,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乌木是否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并不认同乌木属于埋藏物。他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基于这一方面的谨慎考虑,杨立新认为暂时难以对其归属作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认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乌木案”这样的新案件,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存在类似的疑难。法律需要实践,疑难案件的解决,需要司法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裁量。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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