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幼女勒索35万潜逃六年获刑11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坪、通讯员许锋报道:一男子好逸恶劳无钱还债,最后竟合谋他人绑架幼女敲诈索财35万。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的梁某文,在同胡某合谋绑架其姐夫两岁的侄女之后潜逃六年,最终投案自首。日前,梁某文被番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当年在案发不久,胡某即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两万。
据同案人胡某2005年7月的两次供述,作案前其和梁某文都没有工作,于是便和梁某文商量通过绑架来赚快钱,两人最后定下绑架胡某姐夫的侄女。二人事先商量并研究了作案过程,即先租车,然后去绑架,后用电话勒索以及收钱。初定的勒索金额是人民币20万元。
2005年6月28日下午2时许,梁某文与胡某经合谋稳妥后,携带水果刀、布绳、封箱胶及头盔等作案工具,驾驶事先租来的小轿车,到市桥街康富花园一街四座201房。两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将单独一人在屋内照看孙女的江某芳捆绑、封嘴,强行绑走两岁大的女童何某琳。之后,胡某多次致电何某琳的家属,勒索取得赎金人民币350000元。案发后不久胡某归案,梁某文潜逃。2011年9月20日,梁某文在公安机关的通缉压力下,自动投案。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文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涉案赃款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梁某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罗坪、许锋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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