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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基民对基金公司的信任度,强化基金公司的内在约束机制,证监会日前向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银行下发通知(下称“通知”),称将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审核;除行业ETF外,基金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只。由于此类基金将基金公司股东以及管理者、基金经理的利益通过一只产品与基民的利益进行捆绑,因此其管理理论上将更加规范,值得投资者高度关注。
发起式基金成立门槛降低 为鼓励基金公司推出发起式基金,除了在审核上简化程度并增加通道外,其成立条件也大幅降低。按照6月20日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基金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募集规模只要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即可办理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备案程序。相比普通基金募集人数同样为不少于200人,规模不少于2亿元的门槛,发起式基金发行失败的风险大大降低。
另一个对持有人非常有利的条款是,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人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通知还强化发起式基金的退出机制,明确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这意味着,如果发起式基金表现不好,3年解禁期到期后,如果发起人要全额赎回,那么该基金则有可能解散,这意味着基金公司要维护此类基金,要么就必须要认真做好,把规模做大,要么就把自己的资金继续投入进去。
抑制基金经理频繁跳槽 据了解,为了保证份额锁定,监管部门还要求,发起资金的提供方要出具承诺函,承诺购买的份额和锁定期限。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也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这条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
由于发起式基金的上述制度安排,令其更有利于防止“老鼠仓”、防止基金公司向上市公司融资时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能够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并促进基金投资行为长期化,因此可以成为基民重点考虑的投资对象。(韩平)
作者: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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