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修订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2012年06月27日06:37
来源:中国广播网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修订。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作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2.2万亿元,是2003年底的8.5倍,基金持股市值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7.7%,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但是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和基金监管的需要,有必要作出修订。
为规范基金业,特别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遏制各种名目的非法集资,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草案拟对证券基金法在四个方面作出修订。
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当前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的情况,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草案在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同时,草案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规范非公开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
草案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增加基金组织形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现行契约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基金发展经验,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二是修改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促进其作用发挥。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1/3,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草案根据目前公开募集基金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一是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
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专业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由于现行法律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等缺乏详细规定,随同基金业一同快速发展,但是现行法律对此缺乏详细规定。草案为此专设一章“基金服务机构”,以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
草案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确保基金评价标准、方法、程序与结果保持一致,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等等。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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